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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dksw

201101 新光飛場討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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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年1月6日 10:11 PM | 顯示全部樓層

回復 114樓 fch521 的帖子

請參考小蔡的暴力易速達,安娘喂~~~~
翅膀都快飛掉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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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年1月6日 10:17 PM | 顯示全部樓層

回復 117樓 fch521 的帖子

上之前的噴火電裝呀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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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年1月6日 11:59 PM | 顯示全部樓層

老師說要學以致用,我反而覺得我瘋了

  民法第153條第1項: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
  首席於宵夜團或討論版均多次表示有意要飛油機,且有數人在場知其意旨。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,首席答應我們要飛油機,因此要約承諾,契約成立

  根據此一契約,首席有飛油機之義務,而我們有要求首席飛油機的權利。首席與我們乃契約之相對人,而首席為此事件之債務人,我們為此事件之債權人,首席有要給付飛油機這個義務。

然首席卻多次以各種理由,拒絕再次飛油機。不是受草尼馬蠱惑而差點飛油機,就是因PC9無貨等等之實而無法履行義務。

  其中受草尼馬蠱惑而差點飛油機之理由書,可由觀其行為能力是否為完全或不完全

  行為能力是否完全,主觀要件為當事人是否心智健全,而客觀要件則根據民法第12條:滿二十歲為成年,成年人視為完全行為能力。首席乃心智健全之成年人,因此首席所訂定之契約有效

  就首席提出受蠱惑之事由,根據民法第75條: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,無效;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,係在無意識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。此乃解釋若當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況下答應,則契約無效。但探究首席當時情境,並非酒醉或嗑藥甚至夢遊時答應我們飛油機的要求,因此受草尼馬蠱惑而差點飛油機之理由書與予駁回

  而PC9無貨以致於無法履行飛油機之義務之理由書,根據民法第225條第1項: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務人免給付義務。因此根據PC9無貨之理由,首席可以暫時免除飛油機之義務,然PC9到貨後必須飛油機,否則根據民法第226條第1項: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。此損害為我們不能欣賞首席飛油機之英姿的失落感,可以提出精神賠償。

  若首席表示其飛油機只是說說而已,安撫大眾,並非真有意要飛油機。根據民法第86條: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,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表示意思,不因之無效。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,不在此限。所以首席說他要飛油機,不會因為他純粹嘴巴講講,並無飛油機之意而失效。除非我們都知道他真的不飛油機,才失效。


根據以上敘述,我要提出首席當選無效之訴,啊不對,是須飛油機之訴,否則應給予精神賠償。


套老師的口頭禪:嚇死你!!!!!!!!!!!!!!!!!!!


以上說的可能都是錯的,請不要太認真,純粹好玩,畢竟我還在學啊~
法律真的很難,可是要玩起來很有趣
下次有空在用行政法的觀點(國家vs人民)來假設好了
假設國家=首席,人民=我們好了


[ 本帖最後由 keser 於 2011年1月7日 01:00 PM 編輯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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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年1月7日 12:04 AM | 顯示全部樓層
好吧~~首席就入監服刑吧(因為他會說~我沒錢,用刑期替代)~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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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年1月7日 12:11 AM | 顯示全部樓層

回復 123樓 relliklin 的帖子

因為是適用民法規定
所以沒有服刑問題
刑法才會牽涉到是否入監服刑
也就是說
民法只會關係到債務履行的問題
刑法才會有關不關的問題
若首席不做的話
頂多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


好像吧,因為我還在學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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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年1月7日 12:32 AM | 顯示全部樓層
哈哈,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以工代賑,以幫修飛機來償還草泥馬等債權人沒看到飛油機的精神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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