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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 |
發表於 2016年1月21日 11:51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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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不懂開放高速公路和你住台14線旁有什麼關聯!
你可能不知道現在法規很牛毛了,
改管被檢舉可是得花一天去環保署車子給人操,
超速超過的限速以上每公里計價,一公里100
到達危險駕駛程度是扣大牌三個月多加24000罰金,
現在新配的手持式雷射測速可是沒人可以躲得過,
腳開開走彎道時會被開危險駕駛,
我們只是希望三讀通過得依法實施
而路權早在四年以前就三讀通過了!
到現在連試辦都沒做公務員怠忽職守
是為了這個不是沒法源去爭取
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
更好玩的談到鑽車縫
大家以為一般機車就可以鑽
法規寫的不管輕機 重機 大型重機 汽車都是不能鑽的
要不然會被笑 駕照是拿雞去換的
參考資料
機車法規是非題題庫
107 O 駕駛車輛在前行車右側,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時,均不得超車
124 O 轉彎時不可與他車並行,更不可超車。
154 O 超車時,應顯示左方向燈,並於前車左邊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,行至安全距離後,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。
181 O 機車行進間,應不與大小車競駛,不跟隨在大車後方行駛, 不騎乘在大小車兩側並行行駛。
205 O 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,除罰鍰外並予記點。
270 X 超越前車時,可以由右方加速超車。
304 O 重型機車分為普通重型機車及大型重型機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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